万年长殡葬提供专业殡葬,殡仪,白事,丧葬,丧事,吊唁,出殡等业务,致力于专业的体护送运送*灵车转院服务公司和高端墓地,用户满意度高,具备多年的殡葬行业经验,了解全国各地风俗习惯,主营:高端寿衣找哪家好、*灵车护送运送*灵车转院服务公司,追悼会策划,殡葬服务一条龙企业频道、殡葬纸扎、香烛用品、搭灵棚、设灵堂,寿衣骨灰盒,布置灵堂服务团队。我们服务细心,用心,让家属省心,放心。
【殡葬服务】*殡仪花圈鲜花_骨灰盒寿衣_梨树殡葬服务一条龙

截至2017年末,梨树县总户数20.837万户,总人口57.4675万人,其中城镇、乡村人口分别为12.2845万人和45.183万人;男性、女性人口分别29.5165万人和27.951万人。
[6]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梨树县常住人口为537145人。
[22] 政治
编辑 播报县长:郭志勇
(截至2018年)
经济
编辑 播报综述
2017年,梨树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234.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6.6亿元,增长2.9%;第二产业增加值62.6亿元,增长10.6%;第三产业增加值85.2亿元,增长8.4%。三次产业比重为36.9:26.7:36.4。
[6] 财税收支
2017年,梨树县实现一般公共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6.8亿元,同比下降1.9%。实现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级财政收入4.4亿元,同比下降9.1%。从征收部门看,国税部门实现3.5亿元,同比增长39.0%;地税部门实现2.4亿元,同比下降15.1%。全年实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59.5亿元,同比增长23.1%。其中,教育支出7.0亿元,同比下降6.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4亿元,增长15.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亿元,增长16.4%;公共安全支出1.3亿元,增长24.7%,科学技术支出282万元,下降0.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2亿元,下降6.0%,节能环保支出1.2亿元,增长56.2%,城乡社区支出6.4亿元,增长220.1%。
[6] 2018年,梨树县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61.9亿元,同比增长2.9%;一般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8.4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18%;地方级财政收入完成4.07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7%;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72.1亿元,同比增长6.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64.3亿元,同比增长5.2%;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3745元和14418元,与经济增长同步。
[24] 人民生活
2017年,梨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86元,同比增长7.0%。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50元,同比增长6.8%。
[6] 第一产业
2017年,梨树县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66.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下降0.9%。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实现89.3亿元,其中,农业增加值48.2亿元;林业增加值4.9亿元;牧业增加值33.4亿元;渔业增加值755万元;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2.7亿元。
[6] 种植业
2017年,梨树县农作物播种面积为24.2万公顷,同比增长2.9%。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2.1万公顷,粮食总产量213万吨。
[6] 畜牧业
2017年,梨树县猪、牛、羊和家禽饲养量分别达到280.4万头、34.1万头、33.9万只、2511.7万只。
[6] 第二产业
工业
2017年,梨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3户,2017年,梨树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53.2亿元,同比增长6.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63.7亿元,同比增长1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品种主要以原煤和电力为主,两大能源品种分别占全部消费能源量的89.7%、9.6%。
[6] 建筑业
2017年,梨树县有资质建筑业企业8个,其中有工作量企业7个。建筑业总产值1.4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03138平方米,其中本年新开工面积112532平方米。完成竣工产值1.2亿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火葬服务、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火葬服务、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火葬服务,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灵车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灵车处理
第十三条 *灵车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灵车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灵车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灵车、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灵车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灵车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灵车、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殡葬服务】*殡仪花圈鲜花_骨灰盒寿衣_梨树殡葬服务一条龙
万年长殡葬提供专业*殡仪服务公司,流程,项目,价格,时间,地址,电话等业务,致力于专业的运送*灵车和殡葬一条龙服务公司,用户满意度高,具备多年的殡葬行业经验,了解全国各地风俗习惯,主营:墓地风水一平方多少钱与地点位置,男士女士寿衣一般多少钱、灵堂布置,遗像制作,灵车租赁*灵车运送咨询、寿衣店、香烛用品、墓地陵园、花圈店,殡葬车电话,白事服务与礼仪服务团队。我们服务细心,用心,让家属省心,放心。
24小时上门服务热线:400-000-1116 手机微信同号:18118144419